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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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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學期平均需八十分以上。
(三)國民中學: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乙等)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三、獎學金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組:一二○名。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組:八○名。
(三)國民中學組:五○○名。
前項名額,得視實際情形公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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