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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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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育活動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下列對象,得向本署申請補助(以下簡稱申請人):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依法立案或登記,以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關機關之非營利民間法人或團體。
(四)教育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
五、申請或核准補助,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同一活動,分別於第二點各政府、學校或法人、團體、教育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辦理者,應擇由一單位提出補助申請;分別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二)各單位每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二案為限。
 (三)每一申請案每年度補助經費,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為限。
十、本補助之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主管之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十四、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活動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實施成果報告,報本署備查;如有餘款,應按本署補助比率繳回。
     前項補助經費之核撥、結報事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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