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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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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再次重申,請各校確實掌握同仁加班情形,以及賡續辦理渠等後續加班補償措施,以保障身心健康權益一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一、 依本府114年2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025494號函(諒達)及115年1月15日府授人考字第1150018617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三、 次查前開本府114年2月6日函以,請各校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以補休假作為補償方式者,並確實督促同仁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倘確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同仁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依保障法第23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相關加班補償函釋規定辦理結算作業,以保障同仁健康權,維護加班補償權益。
四、 案經本局檢視各校填報結果,仍有部分學校同仁加班時數尚未完成補休假、請領加班費或行政獎勵等情形,爰請各校應確實依上開關規定及函釋覈實辦理,以保障同仁健康權,維護加班補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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